审查员的这种套路千万别中招(3)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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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最长的路就是你的套路”这句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网络语,而作为大部分专利代理人,经常对着审查员发回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只想对天长叹:吾日三省我身,今天我被审查员套路了吗?

前两期小编讨论到审查员的两种套路:1、容易想到的;2、区别较小,都引起大众共鸣。而此次小编想说的套路则更深,不小心真会被审查员吓到。有时候审查意见通知书你会看到这样一段话:“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它任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而即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组合/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作进一步限定,本申请也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

与前两种情况类似,这其实也是审查员套路中的一种。如果申请人被吓退,那可能会错失一份专利,错失法律对其的保护。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也会对发明本身的理解存在偏差,而这份偏差可能造成审查员认为这份发明并没有创造性,这就需要专利代理人对本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再次答审阐述来说服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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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基于直方图的自动曝光方法及系统”专利申请,审查员于2017年7月4日发回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本发明即使重新组合/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作进一步限定,本申请也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但经我所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后,本发明已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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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一通的时候指出权利要求 1-10 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引用CN101399924A作为对比文件,认为此发明没有创造性,并列举了申请书与权利要求中众多不足以授权的理由,并提出了即使重新组合/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作进一步限定,本申请也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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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答复思路

 

虽然审查员认为本发明不具备发明创造性,并且说即使修改也不具备授权前景,但我所专利代理人认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相比,仍然是有创新点,故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作出了一通答复:

1、针对审查员意见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对原权利要求的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4 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7,将原权利要求9 作为新的权利要求5,并加入技术特征“当暗区处于画面角落区域时,调整权重值为原来的a 倍;当暗区处于画面中间区域时,调整权重值为原来的b 倍;当暗区处于其他区域时,调整权重值为原来的c 倍,其中1<a<c<b;当亮区处于画面角落区域时,调整权重值为原来的d;当亮区处于画面中间区域时,调整权重值为原来的e;当亮区处于其他区域时,调整权重值为原来的f,其中1>e>f>d”;顺序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标号和引用关系。

2、与对比文件相比,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的确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本发明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过对原申请文件的意见陈述和修改,澄清了本申请并不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希望审查员能以此为基础继续对本发明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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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我们的答辩意见,并于2017年11月12日发出了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专利号为:201610190582.3,专利名称为:基于直方图的自动曝光方法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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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建议

 

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会引证一些同类型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来作为衡量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在下达审查通知书的时候,会用“即使修改...也不具备授权前景”为结论下达审查意见,这时候千万别被这样的字眼吓退,对于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可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适应,并据理力争,保留应有的权利要求,争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