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比文件为技术背景,分析发明申请的创造性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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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申请人委托博深专利代理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上述申请;在上述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原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经过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后,上述发明已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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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查意见及答复: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对比文件1(CN203073141U)公开的一种具有立体发泡斜面的鞋中,在鞋面上有若干处立体丝印区,立体丝印区具有凹凸的立体结构;立体丝印区包括依次结合在一起的四层结构:最表面为斜面布料,第二层为水性打底树脂层,第三层为水性立体金油层,第四层为发泡色浆层。(请参照图1以及图2,图中1为鞋面布料,2为水性打底树脂层,3为水性立体金油层,4为发泡色浆层,5为斜面,6为立体丝印区,7为斜底。)

 图1

图2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四层结构的立体丝印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层由两层以上本体颜色各不相同的子面层从上到下依次叠加组成”。(请参照图3以及图4,其中1为面层;10为白色子面层; 11为黑色子面层; 12为金黄色子面层; 110为凹槽; 120为凹槽。)

图3

图4

审查员还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色层上开设能达到面层的凹槽,从而使得每一层的色彩能够展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四层结构的立体丝印区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层由两层以上本体颜色各不相同的子面层从上到下依次叠加组成”;

首先,本申请中的面层是由两层以上的本体颜色各不相同的子面层从上到下依次叠加组成的,也就是说,本申请中每层均为相同的皮革材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4层结构;且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到了在鞋面上有若干处立体丝印区,但并没有提到通过在色层上开设能够达到面层的凹槽,使每一层的色彩能够展现。

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其色层上开设能达到面层的凹槽,从而使得每一层的色彩能够展现;

对比文件1中的立体图案是通过立体丝印方法得到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制作立体图案一般采用立体丝印的方法得到,认为常规立体丝印方法适用于各种材料的立体图案制作,并不会想到丝印方法应用在制作人造革材料立体图案时存在的影响皮革纹理以及脱落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背景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本申请之前,不会考虑到立体丝印应用在人造革中存在的影响皮革纹理及易脱落的问题,采用常规的立体丝印方法并不适用于人造革制作立体图案。本申请制作立体图案的方法区别与常规的立体丝印的方法,相比常规的立体丝印方法,使人造革易于生产,使所形成的立体图案既不会影响人造革的皮革纹理,也不会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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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总结:

在机械领域的审查意见中,当审查员仅以1篇对比文件来驳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说对比文件中的某个特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某个特征,但审查员的这类评述并非完全准确的,本申请中的某些特征可能仅仅与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特征表面上有些相似,但实际上与对比文件中的相应特征存在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在本申请的特定场景下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进一步的,审查员还常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本申请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来驳创造性,认为该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我们可以把审查员给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背景,评述在看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前,不容易发现对1技术方案中针对本申请场景下存在的技术问题,或是给出了反向启示,从而不容易想到采用本申请的相应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