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先行示范作用的需要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其中,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行为惩戒力度,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深圳作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肩负着改革创新的重任,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改革的重中之重,加快修改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把深圳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高地和重要战略支点,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二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强化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难题。当前,社会各界对通过立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有效解决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问题的呼声很高。但是,考虑到立法权限问题,2018年12月27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司法保护的内容作出规定。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因此,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结合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立法层面增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激励和保护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总结吸收《条例》执法检查成果,不断完善《条例》的需要
根据本年度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于3月至4月组织开展了《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检查《条例》落实情况,查找《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科技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方面结合《条例》的实施情况,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境外维权服务以及自律管理等进一步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各方面对于修改《条例》的迫切需求。
《条例》在缩短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的期限、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行政处罚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制度、规定重复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加重处罚、设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等方面对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作出了创新变通,适应了我市知识产保护的实际需要,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本次修改,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作出制度创新。
(一)增设“司法保护”专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1.加强司法机关相互协作,形成司法保护合力。一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和裁判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二是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保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2.实行集中快速审理,努力缓解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问题。结合我市法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模式的实践经验,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3.强化证据披露义务,支持律师协助调查,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一是明确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二是充分发挥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明确其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4.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故意侵权从重赔偿情形,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赔偿低”问题。
为加大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赔偿低”问题,国家2019年4月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相应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幅度。经研究比较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我国当前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已经明显高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战略,相关立法中的重大制度设计需要由国家层面进行统筹部署和整体推进。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结合司法实践明确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强化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征求意见稿》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重点创新之处。
(二)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对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司法活动中的适用作出了规定。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司法活动的规定。上述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其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条例》参照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规定,以推动解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考虑到涉及司法保护的内容,《条例》制定时未就知识产权司法活动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专业性强,审判任务繁重。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亟需对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作出规定,以缓解审理压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增加“司法保护”专章的同时,相应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技术调查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因此,《征求意见稿》保留并完善了《条例》现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的内容。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组织架构上的相对独立性、职能定位上的差异性以及实践中的可行性,《征求意见稿》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分别作出了规定。这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首次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既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也为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禁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