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澳门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9 年12 月13 日公布的第97/99/M 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并根据2001 年8 月6 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之第11/2001 号法律修订。"澳门经济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中文或葡萄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澳门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澳门是<<TRIPs 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方;但澳门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只能单独申请。
二、商标申请
目前,澳门经济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0 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仅接受一表一类申请。澳门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若申请人非澳门居住的,须委托本地区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 商标图样;
2. 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 委托书,需公证;
5.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澳门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形式审查一初审公告一实质审查(显著性、近似等)一注册公告一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2 天左右受理。经济局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若符合规定,会安排公告。
自初审自公告日起2 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 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 商标缺乏显著性;
3. 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 恶意注册;
5. 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后则会安排注册公告并颁发注册证。
在顺利的情况下,澳门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2 个月左右;如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间将会延长,往往可能会耗时2~3 年。
三、商标维护
澳门商标注册后7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 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7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7/99/M 号法令)下述两个条款提出:
1. 第二百三十条:(1) 违反商标法规定的;(2) 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
2. 第二百二十一条:(1) 商标注册后连续3 年未在当地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均可申请无效,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2) 成为通用名称等。
商标无效/撤销申请可, 向普通管辖法院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2~3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发票 ·标签 ·市场调查结果
·产品目录 ·报价单 ·基于互联网的使用
·营业额证据 ·广告 ·持续维护的网站
·包装、装潢 ·书面声明
四、其他,
澳门采用公告前置程序,即先公告供第三方异议,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即使顺利通过异议程序也不代表商标一定能够注册成功,这与内地的区别较大。另外澳门可接受一表两类申请,
提交申请时,需要已公证的委托书,若同一申请人想在多个类别注册相同商标,提交一份文书即可,无须多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