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然,在中国对于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可以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提交长期使用的证据,也是有可能被授予商标权的(见商标法第十一条)。在美国,也有类似的法律逻辑,如果在美国商标申请过程中收到审查意见认为该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的,那么可以通过请求该商标转为副薄商标获得授权。经过在USPTO的检索发现,上文提到的AUTOBRUSH商标已于2019年9月10日注册成功,注册号为5859068。该商标在审查中确实受到了审查意见,意见中提出了转为副簿商标的建议,从注册记录中可以看到,该商标最终的注册簿(Register)为supplemental, 即副簿商标。

(图片来源:USP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