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二)

2022-10-26

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通常分为具体作品保护与游戏整体保护两种路径。本文将结合案例阐述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的方式。《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

正如《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一)》一文所述,网络游戏内置元素可分别作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具体作品进行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前述拆分保护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1)原告需要逐一提供所主张作品的权属证明,维权成本高;(2)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逐一进行侵权比对,占用大量司法资源;(3)事实上难以规制换皮抄袭行为,游戏研发的价值难以彰显。


基于此,以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修法前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的一种新思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4条规定: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若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17条规定: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段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二、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相关案例

回顾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受保护的历程,我们选取了如下具有典型意义的相关案例。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定涉案游戏中的的视频和动画特效构成类电作品。法院认为游戏中的视频和动画特效,由一系列画面组成,符合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特征,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


201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奇迹MU》诉《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首次认定MMORPG游戏(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的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且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故认定《奇迹MU》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粤0192民初1号《昆仑墟》诉《青云灵剑决》等五款游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在认定通过非摄制的方式创作的游戏画面可以构成类电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认定涉案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再行主张构成整体的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不予处理。


2019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首次将FPS游戏(第一人称射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并尝试从网络游戏惯常的研发流程分析了《守望先锋》可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范围,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通过著作权法规制换皮抄袭行为的一次积极的尝试。


2020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粤0192民初1756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首次认定《英雄联盟》此类MOBA游戏(多人联机在线竞技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包含原告《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视频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英雄联盟》游戏画面,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阐述了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的方式,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