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被审查意见中的公知常识给“吓住”了

2021-04-13
admin
未知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明确在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有异议时,审查员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审查员将“发明点”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遇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的评述方式。而申请人不认可审查员的观点时却往往无从说起,从而影响了该专利申请的授权。

 

基于上述情况,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强化了审查员的公知常识举证责任(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明确在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有异议时,审查员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审查员将“发明点”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以下为笔者针对上述修改,结合一个案例对公知常识的答复进行介绍:

 

背景介绍:操作简单的折叠椅子
 

现有的椅子为调节高度通常是采用图1中的结构,这种结构的椅子虽然可以调节高度,却甚为不便,需将坐板与椅背分离后才可以调节,并且无法折叠。

 

 

图1

案例发明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申请号:201610643127):

本专利提供一种椅子(具体如图2和图3),在椅腿上设置第一凹槽211和第二凹槽212,使得坐板的凸块可在第一凹槽211内旋转角度,待凸块旋转到卡位台阶处时,坐板的高度得到固定;待需要调整坐板高度时,将坐板的凸块旋转至与第二凹槽212对齐,然后沿着第二凹槽212将坐板的凸块移到所需高度的第一凹槽内即可。椅子闲置时,将坐板的凸块留在第二凹槽212内,即可使得坐板与第一支撑脚所在平面平行,从而减小椅子的占用体积。折叠时,无需将坐板从椅腿中抽出,操作简单,即使是小孩也可以独立完成。

 

图2

 

图3

 

审查员:只是常规设置
 

审查意见中以申请号为201320269274.1(对比文件1,附图4和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图4 

图5

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区别为:本申请的椅子的第一凹槽包括彼此相通的两扇形槽,两扇形槽成180 度设置,之间设置有卡位台阶;凸块可旋转地设置在第一凹槽内。

 

审查意见中直接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具体指出:对比文件l 己经公开了如何通过滑槽6和卡槽7进行调节座椅升降的技术方案,因此为了方便的折叠坐板,将卡槽设置成180 度的两个扇形槽,将卡位台阶设在其中,方便连接柱转动并卡位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答复审查: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不妥
 
1
向审查员举证说明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公知技术手段与本申请区别特征完全不同。对于在折叠椅子领域来说,区别特征“将卡槽设置成180 度的两个扇形槽,将卡位台阶设在其中来方便连接柱转动并卡位”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2
向审查员解释说明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即为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起到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达成坐板可折叠,且折叠时无需将坐板从椅腿中抽出的效果,对应的公知常识不能起到上述技术效果。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