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代理人与客户在审查过程中的积极沟通配合的重要性

2021-04-13
admin
未知

案情简介:

 

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博深专利代理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磁头刷卡机构及刷卡机的发明专利申请(201110450431.4)。

 

代理人修改回复意见书 三通后终获得授权

 

该案前后总共经过了三次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代理人与审查员也经过了数次的电话沟通,案情概述如下: 

 

一通时,审查员检索了3篇对比文件,审查结论是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倾向于驳回。由于客户没有提供技术支持,代理人自行分析技术方案后,修改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

 

二通时,审查员又补充检索了1篇对比文件,审查结论仍然是倾向于驳回。得到二通结论后,客户主动积极配合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讨论分析了案件,并提供了更多与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区别。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代理人进一步修改并陈述了意见。

 

三通时,审查员仍然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倾向于驳回。但经过仔细分析审查意见后,该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还是相当多的。通过与审查员的电话沟通,审查员最终认可了该案的创造性,三通答复从说明书中提出一些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后,该案获得了授权。

 

从上述案例可知,答审最终能够通过,专利最终能够授权,客户与代理人的积极配合以及代理人与审查员的积极沟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客户对答审过程不闻不问,没有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该案的答审将很难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