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案例】康旭电器与闽清科林达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由
福州康旭电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科林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情回顾
康旭电器于2011年5月13日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陶瓷灯座结构”的使用新型,并于2012年1月11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155071.0”。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康旭电器发现闽清科林达在大量生产、销售的相同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继续委托我司进行侵权诉讼。最终闽清科林达生产的产品被判侵权;闽清科林达需赔偿康旭电器40000元,并销毁库存产品。
案件涉及的专利
专利名称:陶瓷灯座结构;专利号:ZL201120155071.0;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裁判要点
1、康旭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闽清科林达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权。
裁判结果
1、闽清科林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闽清科林达赔偿康旭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裁判理由
康旭电器享有的“陶瓷灯座结构”ZL201120155071.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康旭电器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过对比分析,闽清科林达的产品完全覆盖了ZL201120155071.0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书表述的全部对应特征,且闽清科林达的证据不能够说明其在先使用,因此闽清科林达的产品侵犯了康旭电器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