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专利事务所关于废弃油处理脱色罐专利答审案例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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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号:201310581884.X

发明名称:废弃油处理脱色罐


(一)公开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废弃油处理脱色罐,其特征在于,罐体为上柱体配合下锥体结构,所述上柱体的上端开设有进油口和进砂口,下端内设有承载脱色砂的过滤网,下端侧面设有出料口,所述下锥体下端开设有出油口;

在进油口下端进一步设有缓冲盘,所述缓冲盘直径小于罐体内径,缓冲盘与进油口的距离为30-50c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油处理脱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盘为圆盘,通过圆盘圆心上的连杆固定在上柱体的上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油处理脱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为三级过滤网,不同级过滤网的目数由上而下递增。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油处理脱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油口进一步设有双筒过滤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废弃油处理脱色罐,其特征在于,所述双筒过滤器包括第一过滤筒、第二过滤筒和连接第一过滤筒、第二过滤筒的换向阀,所述第一过滤筒、第二过滤筒的进油口通过换向阀连接出油口的入油端,并由换向阀控制相应进油口开启或关闭,第一过滤筒、第二过滤筒的进油口的出油口通过管道连通出油口的出油端。
 

(二)公开的说明书附图及标号说明如下:

1-罐体;2-进油口;3-进砂口;4-过滤网;5-出料口;6-出油口;7-缓冲盘。

 

第一次审查意见概述

2014年1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此通知书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450047U,公开日期:2012年9月26日)公开了一种溶剂油脱色装置,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罐体为上柱体配合下椎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进油口下端进一步设有缓冲盘,缓冲盘直径小于罐体内径,缓冲盘与进油口的距离为30-50cm。

对比文件1附图及标号说明如下:

1- 进料分布器 ;2- 上部篦板组件 ;3- 表面活性剂入口 ;4- 表面活性剂 ;5- 下部篦板组件 ;51- 环形支撑圈 ;52- 第二篦板 ;521- 篦板孔 ;53- 第一篦板 ;54- 螺栓 ;55-滤网 ;6-表面活性剂出口 ;7-产品出口 ;8-上部维修人孔 ;9-筒体 ;10-下部维修人孔。

对比文件2(CN202724719U,公开日期:2013年2月13日)公开了一种降膜蒸发器中的液体分布装置,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分散盘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缓冲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附图及标号说明如下:

1-进料管;2-管箱;3-分散盘;4-分配盘;5、管板;6、伞型布膜器;7-加热管。

 

专利代理人针对“一通”作出答复


(1)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1和5,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权利要求1;

(2)论述了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代理人认为本发明废弃油处理脱色罐属于油脂脱色装置领域,而对比文件2降膜蒸发器中的液体分布装置属于降膜蒸发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时,很难想到从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与本发明毫不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去寻找技术启示;即使强行将对比文件2中的分散盘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进油管、分散盘及出油管上方都容易造成堵塞,仍然无法克服传统废弃油处理装置在废弃油处理过程中容易造成堵塞的缺陷。

 

第二次审查意见概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于20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代理人针对“二通”作出答复


放弃同日申请的公开号为 CN203668315U 、申请号 201320733069.6 的实用新型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1日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