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分析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同时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还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100%的市场份额,不存在市场竞争;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可费率、方式等许可条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
(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
(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具有较高的价值,合理的许可费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其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获得回报。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研发成本;
(三)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
(四)许可费是否超出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范围或者覆盖的商品范围;
(五)是否就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
(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和质量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用;
(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进行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通过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是否能够弥补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
(三)标准实施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能力等;
(四)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五)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六)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标准实施方进行创新的影响及程度;
(七)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或者搭售相关必要产品,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不必要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是否符合所在行业或领域交易惯例或者消费习惯;
(三)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有利于标准实施或者发挥产品功能等;
(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并且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
(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
(六)是否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七)是否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十五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充分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是否将免费反向授权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
(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将其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排他性回授或者独占性回授等非互惠性回授;
(四)是否以贬低或者否定标准实施方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为由,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
(五)是否对期限届满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继续主张权利;
(六)是否禁止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七)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
(八)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第十六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会因为标准实施方的实际情况、所处地域的交易习惯等在许可费用、时间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相同;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是否相同;
(四)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导致;
(五)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禁止使用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要求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