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

2023-02-22
Borsam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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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上述法条明确定义了职务发明创造,但关于本单位的任务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解释仍需参考相关法条。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实施细则将本职工作及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均认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较为特殊的是实施细则将离职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亦纳入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范畴,其主要是考虑发明创造并非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其需要积累一定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智力劳动成果才能实现。因此,承担原单位研发任务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的一定时间段内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原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关联,为保护原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一年之限。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此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亦规定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上述法条不仅对“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解释,另列明了两种例外情形,即发明人付费使用物质技术条件及发明人仅是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所使用的物质技术条件并未对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本文对《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在实务中需由单位注重保护研发成果以及保留相关记录,故在实践中最好在诉前固定证据,以确保职务发明创造的正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