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审查意见缺陷,提高专利授权率(一)

2021-04-13
颜丽蓉
博深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
颜丽蓉:福州大学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员,从事发明实审及发明实审质检等工作;现为博深知识产权机构专利技术总监,负责案件答审、无效以及质量审核与监督。 

 

审查员在审查一个发明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关键在于判断所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而这通常是采用“三步法”来进行判断,即: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

上述三个步骤环环相扣,只要审查员有一步出错,则其结论便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可以针对审查员在上述步骤中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

在上述步骤中,审查员可能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实认定错误;

(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错误;

(3)不存在技术启示。

其中,对于第(1)种:事实认定错误,如果审查员事实认定错误的涉及到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则往往会导致一步错,步步错,即会导致确定出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错误,并且不存在技术启示,如果我们能够抓住这一点进行有针对的答辩,则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要准确地判断出审查员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缺陷,这就要求代理人把握技术方案实质,正确认定事实。以下是我所一个关于审查员事实认定错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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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申请号:201510280314.6

审查员相继于2017年2月27日和2017年8月11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过两次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后,上述申请在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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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发明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非接触式读卡器,其要解决的是提高读卡器天线接收灵敏度的技术问题。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在传统的非接触式读卡器的接收电路和天线线圈之间增加串联的LC并联谐振电路,并使所述LC并联谐振电路的谐振频率与非接触式读卡器芯片的载波频率的差值小于预设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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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用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3149603U)、对比文件2(CN103166634A)结合评述了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LC并联谐振电路。

我司专利代理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认为审查员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LC并联谐振电路,而所述LC并联谐振电路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相差甚远,因此,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仅进行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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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答辩意见主要为:

 

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看到其中并未体现其包括LC并联谐振电路,其包括的只是现有技术中非接触式读卡器所常用的模块,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所述的其采用电感耦合技术、LC串并联谐振技术、多功率放大电路、滤波电路等技术实现射频卡的长距离读卡,只能说明在其采用的现有技术中的常用模块中有用到LC串并联谐振技术,比如滤波电路和检波电路均有用到LC串并联谐振技术,而本申请则是在现有的非接触式读卡器中的接收电路和天线线圈之间新添加一个LC并联谐振电路,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包括LC并联谐振电路,审查员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基于重新划定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非接触式读卡器天线的接收灵敏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一种实现电感电容并联谐振腔谐振频率对准的方法,其并未提及通过采用LC并联谐振电路来提高非接触式读卡器天线的接收灵敏度。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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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认可了我们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进行补充检索,换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另一篇对比文件3(CN103856250A)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了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LC并联谐振电路。

我司专利代理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认为审查员仍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LC并联谐振电路,而所述LC并联谐振电路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2相差甚远,因此,仍然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仅进行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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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答辩意见主要为: